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告即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