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豐政
潘弘明林明俊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廖曉萍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