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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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呂芳瑛 關係人 中山 學校財團法人聲請人聲請變更中山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山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中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該學校法人經台灣
省政府教育廳64.6.23教三字第四一七四九號函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民國65年10月1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壹冊、第貳壹頁、第拾柒號)在案。
(二)茲中山學校財團法人為因應校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詳如條文對照表),謹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山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
中山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3.11.30)┌─────────────┬─────────────┬────────┐│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說明│├─────────────┼─────────────┼────────┤│中山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山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華民國46年8月26日訂定│中華民國46年8月26日訂定│││中華民國68年3月5日修訂│中華民國68年3月5日修訂│││中華民國77年4月13日修正第│中華民國77年4月13日修正第│││三、六條條文,經臺灣省政府│三、六條條文,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七年七月一日七七│教育廳七十七年七月一日七七│││教三字第53038號函核定。│教三字第53038號函核定。│││中華民國88年3月27日修正第│中華民國88年3月27日修正第│││四條條文,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四條條文,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教三字第07571號函核定。│教三字第07571號函核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2日修訂,│中華民國99年9月22日修訂,│││共計三十三條,經教育部99年│共計三十三條,經教育部99年│││12月1日部授教中(三)字第│12月1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0000000000號函核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修正第│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修正第│││二、四條條文,經教育部100│二、四條條文,經教育部100│││年5月30日部授教中(三)字第│年5月30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0000000000號函核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修訂第│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修訂第│││三十二條條文,經教育部102│三十二條條文,經教育部102│││年11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年11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18202號函核定。│118202號函核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30日修訂││││第三十二條條文,經教育部││││104年1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紀念國父 孫中 │第一條為紀念國父孫中│││山先生,並協助政府授與民眾│山先生,並協助政府授與民眾│││知識與技能,培養從事職業之│知識與技能,培養從事職業之│││能力,或繼續升學之準備,並│能力,或繼續升學之準備,並│││謀其身心健全發展,設立中山│謀其身心健全發展,設立中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程。││├─────────────┼─────────────┼────────┤│第二條本法人事務所設於│第二條本法人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區○○里○○路七│高雄市○○區○○里○○路七│││九號,並得經教育部之許可,│九號,並得經教育部之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第三條本法人之辦學理念│第三條本法人之辦學理念│││為視學生如子女、以學生為中│為視學生如子女、以學生為中│││心、培育一流人才、營造有情│心、培育一流人才、營造有情│││天地。│天地。││││││├─────────────┼─────────────┼────────┤│第四條本法人依私立學校│第四條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中山學校財團法人│法規定設立中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並附設進修學校,其地址為高│並附設進修學校,其地址為高│││雄市○○區○○里○○路七九│雄市○○區○○里○○路七九│││號。│號。││├─────────────┼─────────────┼────────┤│第五條本法人設立時,由│第五條本法人設立時,由│││ 蔡來福 等捐助,捐助財產總額│蔡來福等捐助,捐助財產總額│││為新台幣貳佰零參萬柒仟捌佰│為新台幣貳佰零參萬柒仟捌佰│││玖拾元整。│玖拾元整。│││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贈。│人、法人或團體之捐贈。││││││├─────────────┼─────────────┼────────┤│第六條本法人創辦人之推│第六條本法人創辦人之推│││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第二章董事會│第二章董事會││├─────────────┼─────────────┼────────┤│第一節組織│第一節組織││├─────────────┼─────────────┼────────┤│第七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第七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十五人;董事長一人│之總額為十五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選得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不經選舉而連任。│││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須是熱心教育│,董事候選人並須是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董事候選人:│,不得為董事候選人:│││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生效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修正生效後學校│董事,或修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或免職。│││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逾三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力。││││││├─────────────┼─────────────┼────────┤│第九條本法人第一屆董事│第九條本法人第一屆董事│││,由創辦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由創辦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額遴選適當人員,檢附願任│總額遴選適當人員,檢附願任│││董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報教│董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報教│││育部核定後聘任之。│育部核定後聘任之。│││第二屆起各屆董事改選時│第二屆起各屆董事改選時│││,除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不具│,除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不具│││董事資格者外,現任董事得為│董事資格者外,現任董事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依本章程│下屆董事之候選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所定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列明於候選人名單後,由│,並列明於候選人名單後,由│││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之下屆董事。│││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預先│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教育部│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教育部│││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下屆董事者│其他事由不能擔任下屆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辦理董事補選。依私立學校法│辦理董事補選。依私立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第十條董事長、董事有私│第十條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其│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其│││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依私立│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項之規定。│││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情事時,│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其當然停職│其職務當然停止;其當然停職│││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董事長、董事有下列情形│董事長、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職或解聘:│以解職或解聘:│││一、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一、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董事長、董│因故不能履行董事長、董│││事職務。│事職務。│││二、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二、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法人聲│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法人聲│││譽。│譽。│││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決議之日起七日內,以│、解聘決議之日起七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董事│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董事│││長解職、董事解聘事由及生效│長解職、董事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日期,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錄。│錄。││││││├─────────────┼─────────────┼────────┤│第十一條董事長、董事於│第十一條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其│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其│││出缺後一個月內,推選董事長│出缺後一個月內,推選董事長│││或補選董事。創辦人喪失其當│或補選董事。創辦人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或於任期中因本捐│然董事資格或於任期中因本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名額│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名額│││後之缺額時,亦同。│後之缺額時,亦同。│││依法補選之董事,補足原│依法補選之董事,補足原│││任者之任期。但創辦人喪失其│任者之任期。但創辦人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或於任期中因本│當然董事資格或於任期中因本│││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名│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名│││額後之缺額時,其補選董事之│額後之缺額時,其補選董事之│││任期以補足當屆董事之任期為│任期以補足當屆董事之任期為│││限。│限。││││││├─────────────┼─────────────┼────────┤│第十二條董事會得置秘書│第十二條董事會得置秘書│││一人,辦事員一人至二人,辦│一人,辦事員一人至二人,辦│││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整理│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整理│││。│。││├─────────────┼─────────────┼────────┤│第二節職權│第二節職權││├─────────────┼─────────────┼────────┤│第十三條董事會之職權如│第十三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下:│││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核及解聘。│││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設學校財源之投資。│││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購置或出租。│││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之設立。│││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之決定。│││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之監督。│││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算及決算之審核。│││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料之審核。│││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理。│││十五、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十五、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監督。│││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第十四條本法人董事會決│第十四條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私立學校│議之重要事項,指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列各款及下列事項:│所列各款及下列事項:│││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二、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二、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三、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三、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財源之投資。│││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立。│││五、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五、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第三節董事會議│第三節董事會議││├─────────────┼─────────────┼────────┤│第十五條董事會議每學期│第十五條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開會通知應以│至少舉行一次,開會通知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會議│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會議│││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並│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為會議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席時,由出│出席會議或擔任主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席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第十六條董事應親自出席│第十六條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第十七條第十四條所列重│第十七條第十四條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七日│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七日│││前,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前,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前項所定會議七日前,指│前項所定會議七日前,指│││開會通知單發文日之次日起算│開會通知單發文日之次日起算│││至開會當日前一日止,至少滿│至開會當日前一日止,至少滿│││七日。│七日。│││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十│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連續召集三次│九條第一項所定連續召集三次│││董事會議,每次會議間隔之一│董事會議,每次會議間隔之一│││定期間,至少十日。│定期間,至少十日。││├─────────────┼─────────────┼────────┤│第十八條董事會之決議,│第十八條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董事會為第十四條所列重│。但董事會為第十四條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會為第十三條第二款│董事會為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之決議時,│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之決議時,│││應以投票方式行之,並經出席│應以投票方式行之,並經出席│││者當場將票全數封緘後簽名永│者當場將票全數封緘後簽名永│││久保存,其表決結果並應載明│久保存,其表決結果並應載明│││於會議紀錄。│於會議紀錄。││││││├─────────────┼─────────────┼────────┤│第十九條董事會議紀錄應│第十九條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並於會後七日內,將會議紀錄│並於會後七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列│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教育│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教育│││部。│部。│││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人存續期│人重要檔案,於本法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本法人主事務│間,永久保存於本法人主事務│││所。│所。││├─────────────┼─────────────┼────────┤│第三章監察人│第三章監察人││├─────────────┼─────────────┼────────┤│第二十條本法人置監察人│第二十條本法人置監察人│││二人,任期四年,分別起算。│二人,任期四年,分別起算。│││須具備一定學、經歷,專│須具備一定學、經歷,專│││業知識能力者,始得為本法人│業知識能力者,始得為本法人│││之監察人候選人。│之監察人候選人。││││││├─────────────┼─────────────┼────────┤│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察人之候選人│一者,不得為監察人之候選人│││:│:│││一、曾任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一、曾任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學校財團│事長、董事,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職。│││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逾三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力。│││監察人之遴選,由董事會│監察人之遴選,由董事會│││全體成員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出│全體成員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出│││監察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監察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報教育部核定後,聘任之。│,報教育部核定後,聘任之。││├─────────────┼─────────────┼────────┤│第二十二條監察人職權如│第二十二條監察人職權如│││下:│下:│││一、財務之監察。│一、財務之監察。│││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資料之監察。│││三、決算報告之監察。│三、決算報告之監察。│││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學校│條第一項規定,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第二十三條監察人有私立│第二十三條監察人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有同│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有同│││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停止。│││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聘:│予以解聘:│││一、具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一、具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列情形之一。│││二、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二、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監察人有前項情形之一,│監察人有前項情形之一,│││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解聘時,│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解聘時,│││本法人應自解聘決議之日起七│本法人應自解聘決議之日起七│││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監察人解聘事由及生效日│知該監察人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錄│期,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錄│││。│。││├─────────────┼─────────────┼────────┤│第四章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第四章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管理│之管理││├─────────────┼─────────────┼────────┤│第二十四條校長之選聘、│第二十四條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事項與程序│監督、考核及解聘事項與程序│││,應由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及│,應由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訂定辦法,經董│相關法律規定訂定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本│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內容並應載明權利、義│;契約內容並應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反相關法令規定。││├─────────────┼─────────────┼────────┤│第二十五條本法人及所設│第二十五條本法人及所設│││學校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學校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或非金融事業機構。││├─────────────┼─────────────┼────────┤│第二十六條本法人所設學│第二十六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學校財團法│事會決議,並報經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於其累│人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第二十七條本法人所設學│第二十七條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一項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專案報請教育部│事會決議,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始得辦理。││├─────────────┼─────────────┼────────┤│第二十八條本法人及所設│第二十八條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內部控制制│學校應依法令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等實施自我監督。││├─────────────┼─────────────┼────────┤│第二十九條本法人及所設│第二十九條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制度,│學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據以辦理會計事務。│││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年度│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分別陳報│收支預算、決算,應分別陳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備查。│││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計算方式及經費來│類、標準、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至│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預算年度終止日。│││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第五章附則│第五章附則││├─────────────┼─────────────┼────────┤│第三十條董事長、董事│第三十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出席費及交通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應由本法人聘為專│領報酬時,應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合教│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合教│││育部之規定。│育部之規定。│││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得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人員,得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制。│之員額編制。│││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辦事人員所需經│察人及董事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於本法│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第三十一條本法人創辦人│第三十一條本法人創辦人│││、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有利│、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者,應依私立學校法第│益衝突者,應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行迴│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創辦人、董事或監察人有│創辦人、董事或監察人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前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事,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向董事會舉發,經調查屬│人得向董事會舉發,經調查屬│││實者,董事會應命其迴避。│實者,董事會應命其迴避。│││創辦人、董事或監察人有│創辦人、董事或監察人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者│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者│││,應由董事會決議命其迴避。│,應由董事會決議命其迴避。│││董事會議討論事項涉及董│董事會議討論事項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長或董事除為必要之說│該董事長或董事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該案之討論及表決。│││第一項所定應迴避之人未│第一項所定應迴避之人未│││迴避者,其參與之該次會議所│迴避者,其參與之該次會議所│││為之決議,無效。│為之決議,無效。│││第四項規定於董事長之選│第四項規定於董事長之選│││舉及董事之改選時,不適用之│舉及董事之改選時,不適用之│││。│。│││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董事會辦事人員準用之。│董事會辦事人員準用之。││││││├─────────────┼─────────────┼────────┤│第三十二條學校法人解散│第三十二條本法人解散清│修正條文││清算後,其賸餘財產除接受捐│算後,其賸餘財產可歸屬當地│││贈之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方政府所有,或學校所在地│││地之直轄市、縣(市)外,其│之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餘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令規│育事業之用。│││定辦理。│││├─────────────┼─────────────┼────────┤│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私立學校法、民法│事項,悉依私立學校法、民法│││、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及有│、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報請教│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報請教│││育部核定,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育部核定,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