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建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咏雲 即施鈐銘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富比 即施鈐銘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登元 即施鈐銘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 即施鈐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施咏雲即施鈐銘之繼承人、施富比即施鈐銘之繼承人、施登元即施鈐銘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施鈐銘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佳容即施鈐銘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