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45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黃榮潭
朱美 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偉權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拾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偉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黃偉權於民國94年2月4日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3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
2月4日起至101年2月4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
,自借款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
還,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詎料訴外人黃偉權僅依約繳至94年12月3日止
,即未再給付。又訴外人黃偉權已於106年1月9日死亡,而
被告等為其繼承人且未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故被告等應於
繼承黃偉權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等情。為此,爰依
借貸契約之約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黃偉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211,511元及自94年
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之10﹪,其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之違約金。
二、被告則均以沒有繼承到財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
告之訴。
三、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連帶責任,民事訴訟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總約定書暨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法院查詢繼承函文、
繼承系統表、謄本為證,堪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被告雖辯稱
未繼承黃偉權遺產等語,惟原告亦僅請求被告於繼承遺產之
範圍內給付,且與法有據,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
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