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九號
聲請人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至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支票發票人│付款銀行│支票號碼│支存帳號│支票發票日│支票金額│權利申報期間│├──────┼──────┼─────┼────┼──────┼────┼──────┤│台栗科技股份│日商日聯銀行│UF0000000│0000000│92.12.01│22,940│二十個月││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台栗科技股份│日商日聯銀行│UF0000000│0000000│93.01.01│22,940│二十一個月││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台栗科技股份│日商日聯銀行│UF0000000│0000000│93.02.01│22,940│二十二個月││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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