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4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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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九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九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台北市私立東山高中│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捌仟捌佰肆拾元│JC八七九三四三│││││行│││四││├─┼─────────┼─────────┼───────────┼─────────┼────────┼──┤│2│ 李芬芬 │建華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伍仟壹佰捌拾參元│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