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94號原告 劉均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英文 、 施茂林 、 黃耀立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3億78萬2132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