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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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文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奎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更正下列事項外,其餘詳如附件所載:㈠附件附表編號1之罪名欄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
㈡附件附表編號2之罪名欄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
㈢附件附表編號3之罪名欄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共3
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
5年度毒偵字第1327、1360、1409號」。㈣附件附表編號4之罪名欄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
第二級毒品」;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547、1566號」。
二、查受刑人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