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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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槍枝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市政府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4年11月12日山警刑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扣案之改造手槍
1把,而不詳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乙案,業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然扣案之改造手槍
1把(含彈匣),經鑑驗結果具有殺傷力,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復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不詳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乙案,業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然本件扣案之改造槍枝1把(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7305號偵查卷宗第12頁、第14頁),足認上開槍枝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將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查獲之非制式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0±0.5m
m金屬彈頭而成,均經試射,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亦有前揭鑑驗書在卷可查。據此,上開子彈自非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彈藥,不屬違禁物,此部分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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