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貞善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貞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貞善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