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優先承買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陳書瑤 被告 陳美齡 被告 林光賢 被告 達辣瑪阿奈 被告 林先芳 被告 陳春江 被告 林金芳 被告 陳慶壽 之繼承人被告 陳層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齡等人間請求優先承買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若得優先承買系爭土地之價額核定之,而系爭土地之價額據原告陳報被告等人與訴外人 李進德 買賣土地之售價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共有人姓名欄勿遮掩,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等全部)及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起訴前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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