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 許峰銘
送達代收人 陳麗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補助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詹日賢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