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榮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8年度執更緝字第26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榮民(下稱聲明異議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服刑期間,符合資格得予假釋出獄,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6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經被告上訴後,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以107年度簡上字第857號判決駁回確定,因此案遭法務部撤銷假釋,現執行殘刑中。然因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6號解釋,認為前開情形不符合比例原則,犯有微罪處以6月以下徒刑者,得以免撤銷假釋,爰依該解釋意旨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109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53條規定:「(第1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已繫屬於法院之聲明異議案件,尚未終結者,於修正施行後,仍由原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一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第2項)前項裁定之抗告、再抗告及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由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終結之聲明異議案件之抗告、再抗告案件,尚未終結者,於修正施行後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一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第3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又按假釋制度之目的在使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並符合法定要件者,得停止徒刑之執行,以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而假釋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後,受假釋人因此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復歸社會後而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故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因此,受假釋人對於檢察官所指揮執行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如有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此固據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揭示在案。惟監獄行刑法業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後6個月即109年7月15日施行。該法第153條第3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是此類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案件,於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應循上開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①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166、16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5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0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79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至②各罪所處有期徒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確定,受刑人於106年9月13日接續執行,於108年
3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下稱前案)。後於假釋期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65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上訴後,經本院以10
7年度簡上字第85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後案),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等件附卷可查。後聲明異議人執行之前案經法務部因後案而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年10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在卷可參(見108年度執更字第637號卷)。
(二)法務部撤銷聲明異議人假釋後,監獄行刑法業經上開修正施行,是本案雖屬監獄行刑法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案件,然本件聲明異議人遲於監獄行刑法施行後之110年1月27日始向本院聲明異議,此有聲明異議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查,核與監獄行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不符,是聲明異議人對於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循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方為適法,本院對此無審判權,從而,聲明異議人以不服撤銷假釋處分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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