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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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懷源指定辯護人吳秋永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倘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楊懷源於民國106年8月10日由其同居人即母親楊陳寶彩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雖於同年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於106年10月16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20日由其同居人即妹妹 楊淑芬 收受,且被告自106年10月20日後並無因案入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形,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於收受上開補正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黃逸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