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2歲民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94年3月29日法矯字第0940900652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4年12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