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上訴人 郭徽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雅帆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49,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0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併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繕本逕掛號寄送對造。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