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長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財位 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或其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周佳佩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