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群鍠選任辯護人陳塘偉律師被告王嘉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群鍠選任辯護人陳塘偉律師被告王嘉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