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拍字第32號聲請人 謝佩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上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逾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60萬元即120萬元之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影本,或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聲請狀所附借款憑證之借款金額為60萬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