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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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拍字第4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葉鴻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 馮廖若梅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請求標的金額,若為新台幣(下同)70,089,032元,則請提出該金額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設定抵押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補繳聲請費4000元;請求標的金額若為25,000,000元,則補繳聲請費3000元。
二、請表明相對人之姓名、住址,並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0000○○○區○○段○○○○○號○○○區○○○段403○○○區○○段218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馮廖若梅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並敘明其計算方式,另請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影本(如加速條款等),並提出本件已催告擔保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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