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7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林銀田 債務人 林擁璿
王翔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5月26日邀林擁璿及王翔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40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0年12月27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20,400,000元整及自100年12月27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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