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張佳誼張國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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