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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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救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瑞發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4年度民他抗字第3號訴訟救助事件之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對相對人提起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鈞院104年度民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請求鈞院裁定准予暫免繳納鈞院104年度民他抗字第3號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4年度民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不服,提出抗告(本院104年度民他抗字第3號),並聲請暫免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即抗告費用),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以104年度民救上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人於收受該駁回裁定後,除於同年月13日提出抗告外(已檢卷送最高法院),並於該日再就本院104年度民他抗字第3號訴訟救助事件,提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陳忠行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蕭筆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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