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85號原告 張清娘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曾玲玲 律師
劉孜育 被告如原判決附表一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附表四、附表五,應分別更正為附件「更正後之附表四」、「更正後之附表五」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筠婷更正後之附表四:附圖一編號甲取得人及應有部分比例(單位:十萬分之一) 張文標 :14730張 何春枝張勝雄張素珍張素芬張麗君張靜如張瓊梅 公同共有:14730 羅碧霞 :34991 李寶 :243 張廷輝 :4667 張資敏 :4667 張資宏 :4667 張美華 :243 張湘敏 :243 張瑞榮 :291 張瑞炘 :291 張怡玲 :291 張靜宜 :291 陳張鳳 :1458 張文章 :15281 方瑞華 :292 方瑞良 :292 方永富 :292 方美絨 :292 方麗 換:292 翁國洲 :364 翁國盛 :364 翁金蘭 :364 翁敏華 :364更正後之附表五:附圖一編號戊取得人及應有部分比例:
(單位:十萬分之一) 張素梅 :17051 張秀如 :21314 林期遠 :532 林孫龍 :532 胡林寶蓮 :532 林寶娥 :532 張林春圓 :532 王林汝 :2667 劉林素彩 :2667 廖巨華 :123 陳彥呈 :123 陳玠佑 :123 黃冠傑 :95 黃冠智 :95 黃煒喻 :95 黃怡潔 :95 劉育政 :493 劉育銘 :493 劉錦慧 :493 廖國謀 :661 張碧珠 :15050 張尤純香張坤榮張坤鐘張淑珍 公同共有:17851 張明燦張明章張淑媛 、林 張淑惠賴文正賴豫蓮張淑貞 公同共有:1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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