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國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德宏
李宸妍 李家溱 李榮雄 吳廖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經濟部工業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8,770元(一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16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