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3號原告 蘇黃秀赺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 律師( 法扶 )被告 吳朝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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