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28號原告 黃媛琳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張奕晨 律師被告 鄭鴻濱
李宥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 律師
雲惠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證人 曾靜怡 已具狀請假,並表示願意依期到庭證述,是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3日下午4時,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