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185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858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杜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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