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11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勛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8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