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272號
原告 黃宏章
被告 蘇宥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為判決,漏未於主文諭知假執行宣告,而有裁判脫漏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補充判決,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