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27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272號

原告 黃宏章

被告 蘇宥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為判決,漏未於主文諭知假執行宣告,而有裁判脫漏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補充判決,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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