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474號聲請人 顧逸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何國濤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何國濤之除戶戶籍謄本(記載其「死亡」等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何國濤之完整繼承系統表,應詳細載明被繼承人之配偶(如已離婚則不須記載)及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祖父母)繼承人之姓名及其是否死亡,如該順序無任何繼承人(例如未生育子女),亦應於該順序載明:「無繼承人」,並提出該生存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