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2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家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共拾壹包(含包裝袋拾壹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扣押物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家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另本件被告因違規停車而為警攔查,於警方無客觀證據得以合理懷疑被告持有本件毒品之犯行時,被告即主動交付本件扣案毒品,並承認該等物品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情,有民國110年10月12日之被告調查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附卷可查(見警卷第2頁,偵一卷第7頁至第8頁),堪認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發覺其本件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犯行之前,即向警員自首進而接受裁判無訛,考量其此舉減少司法資源之耗費,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戕害人體健康,並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卻仍無故非法持有純質淨重達14.632公克之第三級毒品,不僅漠視毒品對國人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亦助長毒品流通,所為自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動機、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已有毒品相關前科紀錄之素行,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4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11包(各該毒品之驗前淨重、驗餘淨重、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經鑑驗確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4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二卷第19頁至第23頁),即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意旨,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1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
(三)至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行動電話1支,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犯行相關,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檢驗、鑑定結果備註1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713公克,驗後淨重1.69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246公克(純度約72.72%)愷他命共11包之純質淨重合計為14.632公克(參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4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674公克,驗後淨重1.65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229公克(純度約73.41%)3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629公克,驗後淨重1.60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186公克(純度約72.82%)4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698公克,驗後淨重1.68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482公克(純度約87.29%)5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675公克,驗後淨重1.65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205公克(純度約71.95%)6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654公克,驗後淨重1.63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385公克(純度約83.76%)7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696公克,驗後淨重1.67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380公克(純度約81.39%)8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633公克,驗後淨重1.61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343公克(純度約82.25%)9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569公克,驗後淨重1.54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268公克(純度約80.80%)10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708公克,驗後淨重1.68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344公克(純度約78.67%)11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717公克,驗後淨重1.69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564公克(純度約91.07%)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2318號被告吳家瑋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家瑋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初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以新臺幣1萬3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劉健翔 」之成年男子,購買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1包而持有之。嗣於110年10月12日2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車而為警盤查,當場在其身上扣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1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14.632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家瑋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上開扣案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1包,經送驗後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14.632公克,此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04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家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檢察官莊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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