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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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3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高詩婷 被告 張智偉
彭嘉昱 沈孟嶔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7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