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展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業已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告訴人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2823號被告郭展鵬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展鵬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仁愛一街交叉路口欲左轉進入仁愛一街時,本應注意左轉彎車輛需讓直行車先行,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侯晴、夜間有照明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逕行轉彎而撞擊對向由何○達騎乘,適沿高雄市○○區○○○路00000000000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何○達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左側股骨骨折、多處撕裂傷、右上正中門齒、側門齒及左上犬齒牙齒斷裂等傷害,經警到場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何○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資料│待證事實│├──┼──────────┼────────────┤│1│被告郭展鵬於警詢時及│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何○達於警詢及│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撞│││偵查中之指訴│擊告訴人致傷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因過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而撞傷告訴人之事實。│││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7張││├──┼──────────┼────────────┤│4│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診斷│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證明書3份、上順牙醫│。│││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被告郭展鵬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檢察官陳彥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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