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全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全聲字第1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准予假處分(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949號)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