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28號上訴人 沈劉瑞典 即原告
沈宗範 沈愛玲 沈香玲 沈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怡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2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