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永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永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余永利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余永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8日│102年7、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908號│偵字第7460、1185││││0、14681、16660││││、1721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995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65│106年度訴字第││事實審││號│1914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6日│106年12月7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65│106年度訴字第││││號│1914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31日│107年3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33號(已│執字第11424號│││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