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建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62號、107年度執字第15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建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侯建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5日│106年11月21日19時25││││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字第5567號│字第164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41號│107年度訴字第19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5日│107年8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41號│107年度訴字第1938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19日│107年8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131號│第15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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