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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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麗玲
李耀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淑萍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逾期未繳納,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淑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30日106年度訴字第1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呂綺珍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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