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永捷開發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16樓之17
法定代理人 陳修德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文良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18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