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江蒔柔
相 對 人  江清喜
       呂清標
       呂清峯
       呂清吉
      曾 呂寶嬌
       江寶鳳
       呂寶珠
       呂寶琴
      江 李寶桂
      江來成
      江萬來
      江鋕鋐
       江鋕雄
       江明麗
       劉素珍
       劉美珍
       劉麗珍
       江麗美
      李 沈金蔥
       李克麟
       李國雲
       李俊賢
       李中瑞
       李信衛
      楊 李金燕
      張 李寶珠
       李江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
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揭
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其為新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終止系爭土地
上之地上權並塗銷地上權之登記,顯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
者,揆諸前開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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