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094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