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治民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103年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治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治民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83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