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8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昕寬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8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昕寬被訴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部分,法定刑度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上開等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高玉舜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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