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63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不足)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鄭敏郎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63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不足)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