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4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4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41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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