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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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字第186號原告 張淑鈴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彭郁雯 律師被告秀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合淞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玖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柒拾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霽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4之1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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