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74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告 鄒盛芸
吳寶珠 鄒佩真 鄒一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就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被告吳寶珠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分割繼承回復原狀。因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時止為新臺幣(下同)852,780元(計算式:338,442元+附表二所示利息466,738元+違約金47,600元=852,780元),而其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一所示為139,697元,低於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139,697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一:
編號請求撤銷之標的(苗栗縣南庄鄉庄東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權利範圍鄒盛芸之應繼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138地號土地318.552,500元1/21/499,547元215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321,200元1/240,150元合計139,697元附表二: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元)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按月給付金額金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1利息313,082元102年12月12日112年11月21日(計至本件起訴日止)(9+20/365+325/365)年14.99%466,738元2違約金102年12月12日112年11月21日119(個月)0%40047,600元合計514,338元利息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違約金計算式:計算基數×按月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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