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8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林玉珍
林徐泰妹 林萬誠 林美芸 林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就附表所示遺產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林徐泰妹塗銷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另將附表編號4至17所示動產返還予被告公同共有。因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時止為新臺幣(下同)661,554元,而其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314,398元,高於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661,554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芬芬附表編號請求撤銷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權利範圍被告林玉珍之應繼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889,0001/11/5158,4002苗栗縣○○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959,000171,0003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金額32,540162,7004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894,995178,9995華南商業銀行定期存款1,000,000200,0006郵政存簿-活期存款42,1498,4307郵政存簿-定期存款1,000,000200,0008郵政存簿-定期存款500,000100,0009農會-活期存款1,23424710欣興電-投資(2,122股)43,6078,73311聯電-投資(1,288股)15,520310412微星-投資(2,203股)68,03113,60613凌陽-投資(2,203股)22,6904,53814宏碁-投資(7,000股)110,25022,05015日月光-投資(7,826股)235,56247,11216台積電-投資(6,297股)654,888130,97817矽品-投資(5,135股)173,30634,661合計1,314,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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